相关文章
国外土地征用补偿支付时间
(一)先行支付
无论是现金补偿还是实物补偿,或债券补偿,通常应当在土地权利人失去权利之前支付。这是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例如韩国、日本、意大利等。
有些国家是先由土地征用单位提供一个初步补偿金额,例如加拿大的阿尔伯达省先由征用单位提出“建议的补偿”。土地征用者在进行完地产评估之后,将评估通知,也就是“建议的补偿”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对补偿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接受的话,也不影响土地所有人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增加对土地的补偿。同样在香港,对于受影响的物业租客,政府会在土地权利人失去权利之前支付给相应的补偿金,即使租客不同意这笔补偿金额,政府也仍然先拨出这笔资金让他们做出搬迁安排,但政府会同时提出书面声明,声明接受这笔金额的人仍然可以保留提出要求超额补偿的权力,甚至是向土地审裁处提出诉讼申请的权力。
波兰规定,补偿费应当在征地的最终裁决日的14天之内一次性付清。经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在征地裁决成为最终决定之后,对补偿费的评估可以推迟三个月的时间。如果补偿费久拖不付,则颁布征地裁决的机构要发布单独补偿法令。根据民法,如果政府延期支付补偿费是要受到处罚的。
(二)分阶段支付
但也有些国家出于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原因,占用土地前仅支付了部分补偿金,其余金额在以后的规定期内支付。
(三)先征用再支付
有些国家当事人是在失去权利后才得到补偿金,但他们同时可以得到失去权利时到获得补偿金之间的利息。如果当事人不接受主管机构对补偿金额的决定,并打算向法院提出上诉,为了不影响征用机构正常进入被征土地,要求征用机构将原定补偿金先存入法院,待法院判决后,再由征用机构补齐。例如新加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接受地税征收官关于补偿金额的决定,地税征收官可以单方面向最高法院发出申请,由最高法院下令将这笔补偿费存放在法院。如果地税征收官尚未支付补偿费,或未将补偿费存放在法院,则地税征收官除了应支付此笔补偿费外,还应以每年6%的利率支付此笔补偿费在占有土地之日到将补偿费支付给当事人或存放在法院期间的利息。这样既不影响征地机构的工作,又可以较好地保护原有土地所有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利益。
马来西亚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应当在政府发布征地最后通知的二年内完成。否则,土地征用就会失去效力。如果在土地被征用或在三个月有效期内没有支付补偿费,就要按每年8%的利息从规定支付日期到实际支付日期计算补偿给当事人。
- 上一篇文章: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