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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3:21

  布﹝2009﹞ 19 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桂政土批函﹝2008﹞229号文,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23.24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桂平市2008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建设。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征收的土地位于桂平市西山镇新岗村、具体范围以实地施放的征地界线为准。

  三、征收土地的单位和面积

  西山镇新岗村第一队涉及被征收土地面积74.553亩;

  西山镇新岗村第二队涉及被征收土地面积74.466亩;

  西山镇新岗村第三队涉及被征收土地面积74.214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元/亩)土地补偿费标准

  (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倍数金额倍数金额

  水田150091350014~1521000~22500

  旱地1400798005~87500~11200

  养殖水面280082240038400

  农田水利用地140068400无无

  农村道路140068400无无

  园地

  (按旱地年产值)140068400无无

  工矿仓储用地

  (按旱地年产值)1400798005~87500~11200

  农村宅基地

  (按旱地年产值)14006840057000

  荒草地

  (按旱地年产值)140022800无无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拆迁补偿费按我市(浔政发﹝2009﹞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被征地范围内种植的零星作物,树木的补偿按我市(浔政发﹝2009﹞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种植有未收的农作物,如急需用地毁掉的,按我市(浔政发﹝2009﹞2号)文件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材料到西山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后,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不予补偿。

  七、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补偿。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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