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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39:51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日前,江苏省泰兴市出台了《泰兴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从而有效地解决了他们的养老后顾之忧,切实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参保对象,该办法适用于该市范围内的被征收土地和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并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以及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选择险种,劳动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劳动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到达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差几年补几年的办法补缴。劳动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最低缴费标准按征地时该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倍确定。

  个人分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含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划拨供地成本中安排的统筹社会保障费用,并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其个人分账户标准按照该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139个月计算。养老年龄段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劳动年龄段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中在企业参保缴费的,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凭本人的缴费清单到该市社保经办机构,从其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中退还上一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年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由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代扣代缴;选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每年1月按该市每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倍,由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代扣代缴。五是待遇发放。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领取养老补助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据了解,为方便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泰兴市推行合署办公,组建了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国土局联合参加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小组,并统一集中在市人社局办公。同时,市人社局从各业务部门抽调了精兵强将,组建被征地农民业务经办工作小组,实行集中办公,专司其职,从而实现了参保、缴费、待遇领取“一条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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