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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新标准执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7:06

  由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三部门制定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日前经市政府和省物价局同意,开始实施,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平均提高了33.4%。

  为切实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等三部门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参照外市调整标准,在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意见的基础上,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经市政府和省物价局同意后开始实施。根据文件规定,我市自今年2月29日起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新标准出台前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结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规定以及我市情况,新的补偿标准共涉及房屋、乔木等37类地面附着物,计112项标准,比1999年省定的18大类54项标准增加了19类计58项标准。其中简易棚、敞棚、影壁墙、厕所、大门、灶台、煤池和化粪池、水口、地窖、地瓜育秧池、地面、香椿树、桑园、葡萄、花椒树、花卉、地下暗管、道路、绿化树等为新定标准。调整后的补偿标准比1999年补偿标准平均提高33.4%。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可以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有关规定执行。搬迁压煤建筑物,在省新的规定未出台前,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被征用土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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