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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泽区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2:58:08

  区各委、局、办,各街办(镇),直属公司(队),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迎泽区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迎泽区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

  ( 试 行 )

  为加强和规范村民宅基地上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城中村改造顺利实施,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上建房管理的意见》(并政发[2007]9号)及《关于解决城中村宅基地上违法在建住宅问题的指导意见》(并机224号内部明电)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 严格控制村民建房

  (一) 本办法适用范围:迎泽辖区内所有的村庄。

  (二) 1998年以前有批准文件,并与批准文件核定的建设面积、层次相符的宅基地上房屋建设和2006年8月12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告》发布前,核定的宅基地上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建筑为合法建筑;其余视为违法建筑。

  (三) 未纳入太原市城中村名单的村庄,村民可以申请新建和改建房屋。要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建筑层次不得超过二层,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0.3亩。

  (四) 纳入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和市、区重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村庄,村民原则上不得对宅基地上原有的房屋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照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审批程序申请办理翻建手续。

  1、 确系危房的村民住宅,且在本村内再无任何村集体分配或购买的住房。

  2、 现已拆除原宅基地上的旧房,确属无房户,且在本村内再无任何村集体分配或购买的住房。

  以上两种情况经村委会、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原址上重新申报进行翻建。属于危房的还应由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危房鉴定报告。

  二、 村民违法在建工程的处理

  (一) 由区行政执法分局对城中村宅基地上违法在建工程进行查处,区行政执法分局对违法在建住宅现场进行登记、拍照(指建筑的外立面照片)、记录、建档,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城中村范围以外的村庄,宅基地上违法在建工程由镇、村负责监管。

  (二) 对宅基地上违法在建住宅未超过二层、建筑面积在200㎡之内的,可以按照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的审批程序补办手续。

  (三) 对宅基地上在建违法住宅未超过二层、建筑面积超过200㎡的违法建设,由区行政执法分局处罚后,宅基地使用权人须向镇政府出具承诺书,保证在以后城中村改造或国家征用土地时对超过200㎡的违法建设无条件自行拆除并不予补偿的前提下,200㎡以内(含200㎡)可按照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的审批程序补办手续。

  (四) 对宅基地上违法在建住宅超过二层的(不含二层),在接受区行政执法分局处罚并限期自行拆除二层(不含二层)以上违法建设后,剩余部分未超过200㎡的,按照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的审批程序补办二层以下手续。

  (五) 对宅基地上违法在建住宅超过二层的(不含二层),在接受区行政执法分局处罚并限期自行拆除二层(不含二层)以上违法建设后,剩余部分超过200㎡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还须向镇政府出具承诺书,保证在以后城中村改造时无条件自行拆除200㎡以外违法建设并不予补偿的前提下,可按照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的审批程序补办二层以下手续。

  (六) 对村民超过二层(不含二层)或建筑面积在200㎡以外的违法建设,按照工程总造价(统一工程造价标准:框架结构为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00元/平方米)的5%—15%予以处罚;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30000元的罚款。

  (七) 对在宅基地上违法在建住宅拒不接受处罚同时又不补办建房手续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拆。

  (八) 对于年内就要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城市重点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宅基地上违法在建房屋及已享受本村福利住房的村民,不论超过或未超过二层的,均不准补办手续,不准进行后续施工。仍继续施工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拆。

  三、 规范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新建或翻建)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房村民先向村委会领取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建房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申请建房村民持申请表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供户籍关系、家庭成员情况、现有住房状况等材料并经四邻签字同意。

  (三)村委会派专人到现场核实申请人住房情况并经集体讨论,张榜公布五日内无异议后,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由申请人报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查。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建房申请人的用地批准文件或宅基地使用证,复核宅基地使用现状后在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由申请人报镇政府进行初审。

  (五)镇政府对建房申请人所提供的用地批准文件或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居委会)审核意见、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意见、设计图纸或选用的标准图件、通用图件等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出具意见在建房申请表上签字盖章(3个工作日内完成)。然后由申请人报区规划分局审核,区规划分局审核通过后,在建房申请表上签字盖章(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持上述证件报区建设管理局进行审核(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意后由区建设管理局指派专人到现场放线后,申请人方可开工建设。

  (六)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区行政执法分局、镇政府、村委会及申请人对批准的申请表各留存一份。区行政执法分局、村委会对村民建房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建房及违法建房的,区行政执法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拆。

  四、 对于二OO六年八月十二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告》发布后,村民在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及严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绿化用地、城市安全和公共利益,不符合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建筑一律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拆。

  五、 村民宅基地上已建成使用的有重大安全、质量、消防等隐患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景观和公众利益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予以强制拆除。其余违法建设可在今后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改造中逐步拆除。

  六、 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未经过审批私自开工建设的一律视为违法建设,必须无偿自行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拆。

  主题词:农村 宅基地 管理 办法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工、青、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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