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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阙店乡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阙店乡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阙店乡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经研究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一日
阙店乡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舒城县农村基地管理办法》,结合阙店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宅基地是指本乡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住宅及附属生活设施使用或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阙店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全乡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包村乡干和村两委对本村的宅基地管理中负总责。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集镇、旅游、村庄规划,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各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监督,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负责本村宅基地审核上报,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控制使用农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并大力推进老宅复耕,采取相应制约措施,做到占补平衡。
第六条: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级主干路两侧翻建、扩建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的每户占地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严禁一户多宅成变相一户多宅。
第八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集镇、村庄规划需搬迁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4、老宅基地确实无法翻建、扩建的;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不符合集镇、旅游、村庄规划的;
2、已将住宅转让、出租、赠予或者改变用途的;
3、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4、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的。
原宅翻建必须符合规划,符合用地条件,并履行报批手续,翻建、改建、扩建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条: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所 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宅基地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审查报批:
1、农村村民建住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应向本村民组提出书面申请(注明人口、住址、现有房屋,拟建房屋地点、间数、结构等),并得到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并在村小组张榜公布三天后无异议的,将书面申请报到村委会。
2、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两委会议,审核农户建房申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建房选址是否符合有关规划、群众是否同意等)。符合条件的填农户建房申请表,包片村干、营长、村主任、书记、包村乡干需在农户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将农户建房申请及农户建房申请表上报乡国土资源管理所。
3、由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审核,符合用地条件的、符合规划的,严格按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派人现场勘察和定点的,原地翻建、改建、扩建由国土所分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占地新建,必须由国土所所长和乡分管领导到现场把关,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宅基地申报表,报乡人民政府审核。
4、乡人民政府定期召开政府办公会,研究审核农户建房和相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5、准建农户应填写《舒城县村镇建设工程选址(用地规划)申请表》。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将申报表报县建设局批准,领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6、建房农户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国土所及时办结勘察、定点绘图、填表等工作,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的报县政府审批。涉及农转用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分批次打捆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国土所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农户需按规定建房,村两委负责督查。
8、房屋竣工后,国土所及时派员实地检查验收。及时为建房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宅基地申报报批应附下列材料:
1、《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2、农户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农户的书面申请及所在村民组村民签署的意见原件。
4、村委会审核意见、(村两委会议记录)复印件。
5、乡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复印件。
6、国土所现场勘察记录、详细平面位置图原件。
7、还耕协议书。协议书由折旧任务的农户与本村民委员会签订,内容包括拆除旧房的时间、面积、复种时间、复垦要达到的质量要求和不按照协议完成拆旧复垦所要承担的责任,并落实强制措施。国土资源所作为鉴证单位。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所接到宅基地申请后5天内到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报乡人民政府审核,乡人民政府每月定期召开政府办公会,研究审核上报。
第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一年内未用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者恢复耕种,连续两年未利用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所报告县国土资源局,上报县人民政府收回该宗地的批件,该户建住宅时要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改变住宅用途,须持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国土所审核意见、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件,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和违法违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第十七条:康居规划点范围内的土地,应服从于乡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所及村民委员会的统一调配,土地承包者或使用者应予积极支持。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标准多占土地建住宅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多占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新建住宅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建房户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期满不起诉不复议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条:新建房农户在建设完成后,必须按照还耕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旧宅复垦还耕,违者将依照还耕协议处罚,并强制予以复耕。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职责:
1、全体工作人员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一包到底,具体负责农户建房申报审批手续,实行“三到场”,提供优质服务。
2、实行土地巡查责任制,土地巡查定时间、定路段、定人员、定责任、每周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做好巡查记录。
3、分片工作人员每周去联系村一次,与村两委分管土地的同志人员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所联系村的农户建房动态。
4、接到村民建房报告后,五天内分片工作人员必到现场勘察,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逐项落实,及时高效地完成农户建房报批工作。
5、配合村两委督促农户按照批准规定建房,及时回访,发现违章违规及时制止,加以纠正。
6、所有新建选址,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与乡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勘察把关。对符合条件的方可申报。
7、结合日常管理,积极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农户建房的申报程序及相关政策。
8、国土所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按有关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联系村乡干职责:
联系村乡干对联系村的农房建房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具体督促村两委及时召开两委会,研究审核农户建房工作,并对农户建房审核把关,督促村两委将农户建房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告。协助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查处违法占地工作和其他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村两委成员职责:
1、村两委对本村的农户建房负总责,书记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营长(分管土地的)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村农户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规划选址,审核条件,小组公告。负责康居规划点的宅基地土地置换协调工作。积极有效妥善处理各类因土地产生的纠纷。发现各类违法占地及违章建筑,及时制止,报告国土所查处。
2、包片村干及时了解所包村民组的农户建房情况,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建房报批程序和所需要的材料,并及时将村民建房申请报村分管土地的同志,向村两委汇报建房户的情况,发现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村、乡。
3、村营长为本村土地管理工作的信息员、管理员。全面了解掌握本村的农户建房现状,负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农户建房政策的宣传教育。督促各包片村干及时上报建房申请,并建议村及时召开两委会研究农户建房工作,将村两委全体审核签字后的建房申请表汇总报国土资源所。配合国土所分片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负责农户建房有关报批手续的办理。积极调处各类土地纠纷,配合违法占地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人民政府将农户建房和基本农田保护列为各村的考评工作之一,对管理好的村给予以表扬和奖励,对管理差的、出现重大违法问题、影响十分恶劣的村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4月1日实施,本细则由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二00六年四月一日
信息来源:党政与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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