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超标可以要求退房吗?
[简要案情]
江某花60万购商品房一套,入住后却发现来自与该房屋相邻立交桥的噪声昼夜不断,生活被噪声严重侵扰,一家人都出现不适症状。江某向市环境监测中心提出申请,对其房屋的噪声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为:该套房屋昼间的噪声达国家3~4类地区标准,夜间均为超4类标准。根据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适合居住的噪声标准为0~2类,3类适用于工业区,4类适用于城市中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于是,江某认为开发商出售给自己的房屋完全不适合居住,存在重大质量瑕疵。
江某多次找开发商要求退房,均遭拒绝。江某与开发商协商退房未果,以“噪声超标、完全不适合居住”为由诉至法院 。
[争议焦点]
一种意见认为,开发商不是噪声污染的加害者,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故不应退房;另一意见认为,开发商应当对房屋的规划和设计负责,提供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应当判决退房。
[律师解析]
本案并不是环境污染侵权之诉,因此不须讨论环境污染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江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取得适于居住的房屋。因此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应当符合这一合同目的,否则就是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在进行建设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应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及平面布置等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由此可以看出,开发商进行住宅开发,必须在规划与设计方面保证房屋的防噪性能,否则房屋就会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提供给江某的房屋噪声严重超标,完全不适于居住,是严重违反合同默示义务的。因此,法院应当判决退房。
此案告诉我们,如何处理居住环境与交通噪声污染之间的矛盾,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必须破解的课题,开发商在进行住宅开发时应当考虑噪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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