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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单位新集资房该如何处理?
【问】
男女双方在同一个单位,于1996年共同购买的单位集资房(有购房协议,单位为甲方,男方为乙方,而且只有男方的名字),1999年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规定房产权归双方共有,女方有居住权(女方一直住在老房内,男方另有住处)。2000年换发全市统一的新房产证,房产证上只有男方姓名。
2002年7月单位新集资房建成,单位与男方签协议规定必须
1、以男方的资格购买该新集资房
2、老集资房由单位回购(即女方交出老房)并交回老房房产证
3、单位支持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方面的内容
4、新集资房的房产证只能写男方一个人的名字。
由于女方怕失去新房的产权,所以在2002年8月初补办了新的离婚协议和老房的房产证,加入了女方的姓名并再次明确了新、老房的共有产权:男女各占50%。
问题1:补办新的离婚协议和老房的房产证有无必要?
问题2:购新房的协议是否应该为单位与男女双方签订?或在协议中明确男女双方的利益?
问题3:新房的房产证是否应该写两个人的名字?
【解答】
你们的老房子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你们在离婚时协议双方继续共同所有该房屋且由女方居住的约定是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因此:
1.你补办新的离婚协议和老房子的房产证有必要的。
2.我国法律规定单位集资房在5年内不能出卖,出卖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你所述的单位现在有权与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合约回购房屋,以回购房屋应付的房款冲抵新的集资房房款。既然所述单位已经提出承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方面的内容,则你和房屋的共有人可以商量确定是否还继续共有新的房屋,如果共有则可以在与单位的购房协议中注明男女双方的权利,如果不共有则可以由决定购买新房屋的一方补偿另一方。
3.如果是男女双方共有房屋则完全可以在房产证上注明双方的姓名,单位无权不让注明双方的姓名。但是要符合我国法律对单位集资房行使所有权的规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21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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