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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使用许可证的效力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57:20
商品房买卖中,“五证”是必不可少,但是对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也不可遗忘。《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第二条明确规定: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
此条规定是对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开发商已取得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那么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就销售商品房的,销售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开发商与房屋购买者签订买卖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自治表示,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是有效的,开发商没有取得新家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只能导致不能交付使用,而双方的买卖合同是有效成立的,且一般把开发商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才能销售房屋(或交付使用)写进双方签订的 买卖合同中,如果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一般可以违约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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