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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二手房买卖的税收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43:09

  导读:不同的省份,经济状况不同,对房屋买卖税交纳所要求的标准也不一样,下面小编为您介绍的是江苏省二手房屋买卖税的纳税标准,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江苏省二手房买卖税

  根据不同的购房情况,纳税标准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应缴税(费):

  1、营业税=销售收入×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5%;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

  5、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总额—房屋原值—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税(费):

  1、免征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地方教育附加随营业税免征;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总额—房屋原值—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税(费):

  1、营业税=(销售收入-购买房屋的价款)×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5%;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

  5、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总额—房屋原值—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将门面、车库、商铺等非住宅对外销售应缴税(费):

  1、营业税=(房屋转让收入总额-购置原价)×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5%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

  5、印花税=售(购)房合同所载金额×0.5‰

  6、土地增值税:个人销售门面、车库、商铺等非住宅,依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

  7、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五、购房者应纳契税及标准: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

  六、普通住房标准

  我省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小编提醒:

  上述提供的二手房纳税标准仅供参考,建议购房者到相关房产部门进行咨询确认,以免因税务标准的调整变更导致认知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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