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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房产时所涉及的税费
个人购买住宅要缴纳的税是印花税和契税。印花税由税务局按房价的0.05%收取;契税一般为房价的0.75%。相关税费:
一、契税:0.75%×房价
契税是在房地产买卖、赠与或交换订立契约时,由产权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即国有土地使用仅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权证,经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契税。
二、合同印花税:0.0003×房价
印花税是对书立、领受经济交往中的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书立或领受凭证、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条例所说的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的、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等。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三、交易手续费:0.0008×房价
交易手续费是国家为了活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转让管理行为而设定收取的费用。上海市对房地产转让交易手续费的 收取范围及标准问题,以沪价房(1997)第314号、沪财综(1997)第 053号文作了明文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方式:(1)买卖;(2)交换;(3)赠与;(4)以房地产抵债;(5)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6)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7)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房地产转让方式。
在上述方式中,属于房地产买卖、交换或者抵债的,均应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缴纳交易手续费。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房地产赠与,不收交易手续费。对转让当事人申报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交易手续费应当按照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格计收。按此规定,上海市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应按以下标准计缴:
1、从1996年8月1日起,购买外销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并签订《出售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首次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按房价总额的0.5%计缴。在1996年7月31日前签订外销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其交易手续费仍由受让方按房屋总价款的l%计缴;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其交易手续费仍由交易双方各按房屋总价款的1%计缴。
2、 购买本市一般标准内销商品房,不论是在1996年8月1日之前或之后,其首次交易手续费仍由交易双方各按房屋总价款的0.08%计缴。
3、存量房地产交易以及以房地产抵债的,其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或债券人)按房屋总价款的0.5%计缴。
4、房地产交换,包括私有住房的产权交换及差价换房,其交易手续费由房屋交换中支付差额的一方按差额的0.5%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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