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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购房合同成立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8:47
今年过年前,我和朋友签了一个房屋卖房合同。由于大家都是朋友,我觉得彼此之间可以相互信任,当然也是为了省点中介费,我们就没找中介办理,只是双方随便写了一个字据,说明他把房子卖给我。不过由于当时疏忽,字据上只写了房子的所在位置,没写具体卖房价钱。现在我把房子都装修完了,想给房子过户,但朋友却说由于当初的字据没写卖房的价钱,所以合同根本不成立,让我把房子再还给他。
请问,我现在需要把房子还给他吗?
读者 芦从军
律师回复:
你无需向你的朋友返还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空间的唯一性。既然你与朋友已经在合同中明示了房屋位置,那么房屋的数量自然也就是明确的。由此,你与朋友的售房合同具备当事人名称姓名、标的和数量,该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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