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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43:49
问:我2005年继承了父母的一套90平米的房产,该房产是我父母在1998年购买的。这套住房是我唯一的生活用房,现在我将这套房产出售出去,能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文: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依据上述政策,您所出售的房产已经满五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问:我准备出售一套住房,该房产的契税在2000年已经缴纳了,但是房产证到2003年才去办理的,那么我的这套住房以哪个时间作为房屋购买时间呢? 答: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文: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旱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问: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如果我除了在本地拥有一套唯一生活用房以外,在外省还拥有一套住宅,现在出售本地的这套住宅,是否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呢? 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时,应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和本人签署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保证书,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事宜。上述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辖市范围内仅有一套家庭生活用房。 问:个人享受在一年内换购住房优惠政策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个人在出售住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需返还纳税保证金的,凭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已购房屋的产权证明到所属地税机关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事宜。个人在购买住房后一年内出售第一套住房的,在出售第一套住房时,凭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已购房屋的产权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办理免征或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 问:听说转让二手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转让的1%缴纳,那么我能否选择按照转让差价的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可以。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无法提供真实、准确的原始凭证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拥有一套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已经满5年了,但是我还拥有一间商铺,销售这套住房时还能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您的情况,符合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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