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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局:假赠与房产“画皮”被剥 最多罚5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46:11
市地税局昨转发税总通知 严控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征税———
通过假赠与房产逃避税收这条路也走不通了。
市地税局昨天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中指出,今后,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涉及的契税、印花税等问题将被严格监控。
为避免个税、契税等相关税费,不少房产交易人采取了“赠与”方式来转移房地产,其中不乏“假赠与”的情况。此次市地税局重下发监控通知,将对房产交易中的赠与行为作出监控。
通知对房产赠与中涉及的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及后续管理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无偿赠与房产可以免缴营业税 ,但是当事人要到地税局办理免税申请手续。值得注意的是,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而且税务机关不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接受无偿赠与的房产,受赠人要全额缴纳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如果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税务部门发现打着无偿赠与房产的旗号,向受赠人收取了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将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关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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