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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项目交付,就要交所得税了!
国家税务总局5月21日公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开始办理房屋交付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应视为开发产品完工,并按规定及时结算企业所得税。税务专家认为,《通知》出台意在堵塞房地产开发企业逃避所得税的漏洞。
“补漏”却不小心释放管控讯号?
眼看新“国十条”的威力远没有想象中来得猛烈,开发商、炒房者各有应对之术,房价依旧“稳坐钓鱼台”,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企的所得税征缴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房企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此通知一出,即刻在各界引发猜想。
“这应该是中央政府更严格地进行房地产管控的一个信号”,福州筑家地产董事长郑行发认为,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等特征决定其特殊性,同时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保证了其如实反映市场状况。
福州地产资深人士江映辉告诉记者,“当前调控的目的是加大供应,但是‘没人买房子’的供应是徒有其表的供应。企业所得税是建立在销售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实现销售,是不是不需要所得税呢?”他认为,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看,国税总局发布这一《通知》,最大的目的就是促使开发商降价,实现销售。
“房企被施压的情况下,开发商很有可能赶紧将房子卖掉,把应缴的企业所得税‘还给’政府”,他分析道。
但福建省地税局有关人士却认为,这一《通知》的目的仅仅是防止企业推迟完工时间,防止房企人为地延迟结算应纳税额。
补漏是手段,管控是关键
《通知》问世后,即有税务专家分析认为,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完工条件得到明确后,将使得这一税收漏洞得以堵塞。
“不管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其他的税种,作为企业来说本身就有承担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国税总局发布的这一《通知》,以更明确的条件,使得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的漏洞得以堵住”,江映辉认为。
关于房企的所得税征收问题,曾有业内人士指出,造成普遍征管难这一情况的有“十大现象”,即隐匿预收房款、隐瞒销售收入、延迟结转收入、成本费用支出不实、人为多结转销售成本、混淆期间费用和开发成本、财务核算欠规范、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等。
“确实存在一些原因,使‘尾盘’没能在更加确切的、更为短暂的时间内销售完毕,但也存在开发商不积极销售的现象。”他认为,此次《通知》的出台,就是促使房企及时缴税。
据悉,在“十大现象”中,延迟结转收入,便是指大多数开发企业都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的时间。部分开发企业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这两种做法在房地产企业较为普遍。
此前,《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已明确了完工产品的三个条件,即符合“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这三个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很显然,国税总局最新发出的上述《通知》对漏税问题作了更加严密的防范。而这一“补漏”只是手段而已,关键是要达到对房地产市场管控的目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指出,这一文件的下发,主要还是在于加强税收管理,同时与当前的房地产管控政策也有一定的关联。
“具体成本怎么结算是一大问题,此外,税基也要充分考虑。建筑合同的特殊性,建安发票的滞后性等原因,都是具体执行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郑行发说道。
谈及该文件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江映辉认为,“中央政府出台的各种楼市调控措施,最终还要看地方的执行力度。若认真执行,开发商会及时实现销售,使得相对低迷的市场达到平衡状态,从而达到管控目的。”
“不过,我认为最终它对市场的影响是有限的,但对开发商的处境是有影响的”,他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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