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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怎样置换?
根据在天津市房管局1998年底发布的《公产住房置换入市管理规定》等五个文件之规定,商品房销售企业为销售商品房可办理收公产房置换业务。
根据规定,置换公产住房的条件必须是承担人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商品房或调剂旧房,无拖欠房租,无违章拆改住房,无租赁或使用纠纷,置换后不致造成新的住户使用不便与同住一处、同户籍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居民可以向住房所属房管站提出申请,取得《公产住房置换准入证》后方可入市置换。《准入证》有效期限为一年,过期可向房管站重新申请。办理《准入证》应交验如下证件:住房置换书面申请;《公产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身份证、户口薄;与承租人同居一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成年)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商品房销售企业为销售商品房收公产住房的(用以冲抵部分房款),应事先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取得《置换公产住房准许证》。办理置换业务时,需验承租人《公产住房置换准入证》,对没有《公产住房准入证》的,不能受理。
新规定还确定了公产住房置换补偿费的评定办法,具体评定办法是按照同类地区、同类结构商品房每建筑平方米平均流通价格的65%-75%确定住房置换基本补偿费,再参照住房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房型、设施设备及环境等因素确定住房综合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住房补偿费=商品房平均流通价格×(65%~75%)×综合调剂系数×住房建筑面积。
另外,规定中确定,允许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企业向社会提供公产住房置换信息服务;房地产中介企业为承租人发布住房置换信息应由承租人提供下列证件:身份证、《公产住房置换准入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中介企业为住房置换双方提供置换信息服务,在双方达成住房置换意见后,住房置换双方一同到有资质的置换中心办理住房置换手续。房地产中介企业提供住房置换信息服务应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凡以虚假广告或利用公产住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发现,各置换中心可以拒绝办理住房置换手续;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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