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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遭遇诚信考验 业内人士教你一招防范“定金陷阱”
案情梗概
两年前王先生看好了张先生的一处二手房,因该房取得产权证尚不满一年,为免交营业税,双方签了合同,王先生交了一万元购房定金和大部分房款,约定第二年6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等到了约定的过户日期时,因房价的飞涨,张先生心里不平衡了,虽经王先生一再催促,但就是拖着不办过户手续。
一个月后,王先生急了,只好到张先生家登门拜访,要求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但张先生却面露难色,声称妻子不同意出售该房,要求双倍赔偿定金款,解除合同。但王先生不同意,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这时,张先生拿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指着第七条说:“根据该条约定,任何一方逾期三十日以上未履约的,视为悔约,违约方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责任,而本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双倍赔偿定金,我现在通知你要解除合同,如你不同意接受双倍定金,我们只有法庭上见了。
闻听此言,王先生不禁大惊失色,仔细一看合同,白纸黑字,心里不禁暗暗叫苦,但表面却不能表露出来,只得强硬地坚持合同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必须履行,否则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出乎王先生意料之外的是,一审胜诉了,但二审却败诉了,败诉的原因恰恰就是张先生所说的理由。
庭外音
一审法院判王先生胜诉是基于合同的有效、张先生的违约而作出合同继续履行的判决的。而二审法院判决王先生败诉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反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因此,二审法院据此判决也不能说是错判。
摘自《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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