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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按揭不如愿 购房定金不能退回
据天河区法院调研科介绍,陈某看中天河区某商品房后,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2万元定金,计划以按揭方式购买,双方同时约定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由于陈某并非首次置业,他在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时无法办理八成的商业按揭贷款。经奔走多个银行无果后,陈某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在签订认购书时关于可协助办理按揭八成的承诺,于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认购书》并没有关于开发商承诺可协助办妥八成按揭贷款的条款,反而有关于“按揭年限和贷款额度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及“若银行未能批准买方之抵押贷款申请,买方在收到银行通知之日起计5日内未能选择由卖方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的,卖方可没收定金”、“买方应在本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逾期卖方可没收定金”的约定。
该法院认为,陈某虽称是因开发商未按承诺协助履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才导致其未签约,但其既未相应举证证实开发商有向其作出“承诺”,也未举证证实其已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及其有要求开发商提供协助,对此陈某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陈某早已超过《认购书》约定的签约时间,亦未能举证证实没有签约是因开发商的原因所致,其未签约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天河区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河区法院调研科有关负责人说,类似纠纷近期以来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买房的市民没有理性、慎重对待签约行为。对此,法院提醒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首先要认真考虑自己的资金能力,如果采用按揭方式,要事先认真了解申请银行按揭的程序和要求,在与开发商或业主签约时,要仔细阅读所有需要签署的合同条款,弄明白条款的法律意义,对于定金的法律性质要了解清楚,对于其承诺的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详细注明,在纠纷发生时,更要注意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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