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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定金真的难退?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1:24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公布了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第二阶段点评意见,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详细剖析,呼吁消费者警惕陷阱。
认购定金难以归还是个老大难问题。某市《xx花园商品房认购书》中关于定金问题规定如下:“认购方应……签订《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逾期者视同违约,……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定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专家点评说,经营者通过认购协议向消费者收取的定金在法律上称为“立约定金”,这种定金又称为“犹豫定金”,是以该定金作为今后订立合同的担保,在一定时期内购房合同未订立,有过错的当事人要承担定金责任。消费者要求终止认购或没有按时签约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如果是由于经营者责任,如隐瞒真实情况,不向消费者提供重要事实,或单方变更承诺等导致消费者不签订购房合同的,定金应当双倍返还。如果是因为不可归责于消费者、经营者的事由导致未能签约的,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所致无法签约,或因其他原因原已批准的规划、布局、建筑形式变更,消费者不同意签约的,双方均无过错,经营者应当将定金退还给消费者。笼统地约定终止认购或没有按时签约就不返还定金,明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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