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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做低房价不代表合同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8:51

B做低房价不代表合同无效

  2007年6月,在外地工作的周先生看中了浦东的一套三室两厅房,并委托朋友袁小姐签订合同。6月14日,袁小姐前往中介,并代表周先生与该房的产权人徐先生协商具体事宜。双方最后约定房屋总价款为98万元。但徐先生同时提出,为少交税收,双方做低房屋的合同价,也就是在正式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易价格为66万元,另外再以补充协议形式约定由周先生补足徐先生差价32万元,补充协议同时约定 “双方无权因做低房价而追究对方的责任;双方对此协议保密”等等。

  然而8月30日,当周先生回到上海准备与徐先生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始料不及地遭遇了徐先生的 “变卦”,由于房价飞涨,徐先生拒绝履行合同,而此时周先生已向徐先生支付了共计82万元房款。

  2007年9月,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庭审中,徐先生声称双方签订合同时做低房价,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应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无效,因此自己不需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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