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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购房合同
购房是我们绝大多数老百姓一生中最大的买卖,是决定我们一生在什么环境中安居乐业的重大决策,所以说不得不很慎重。
中伟置地总结了这些年来为消费者提供购房服务的经验,系统的研究了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针对新商品房买卖合同,希望能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一个既具备可操作性,能为开发商和消费者都能接受,又具备全面性,包括选房、交定金、签合同、收房及入住和物业管理等一系列问题的文章,让大家知道法律对每一个问题都是怎么规定的,而不必东找西寻。
标准购房合同之“说明”部分: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
【解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示范文本不具有强制性,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所以本示范合同设置了许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并且还在合同的很多条款后中留下了空白行让当事人进行补充约定,以体现当事人的契约精神和意思自治原则。
虽然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但却是由房地产业的主管部门制定,具有权威性,那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此合同的目的何在呢?按照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处长王珊的说法,就是“希望通过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有效引导买房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依法签约和履约,并期望在商品房认购和预售两个重要环节中,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矫正因交易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而造成的利益失衡问题,减少交易纠纷,并便利纠纷的解决。”
因为近年来随着北京市老城区改造和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房地产的迅猛发展和住房改革的深化,使得北京市的商品房买卖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由于商品房交易具有价值大、收益高、质量隐蔽等特点,特别是预售商品房作为一种期权交易模式,专业性强、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客观地形成了在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和买房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给双方在签约过程中造成了许多困难,很容易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广告虚假、房屋质量不合格、面积缩水等问题,特别是开发商利用自己独特的强势地位单方面强行加入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以此减轻自己的责任,加深买房消费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
因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才共同制订和推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使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性,以此来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充分发挥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在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引导和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2、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中伟置地房地产提示:购房者看房后如有意购买,通常要交纳一定的认购金预留商品房,也就是“小定金”,在一定的考虑时间之内,如果同意购买,就要交纳“大订金”,数额通常也比较大,但是购房者交纳“大订金”后,如果因开发商不能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此时再要求开发商退还\"大订金\"就会相当麻烦,所以本条所说的“签订前”,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提前至购房者交纳“大定金前”。
出卖人应当主动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出示给消费者,如果没有主动出示,则购房人要求时出卖人不能拒绝。
相关证书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开工)许可证》等证书。
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等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文件,如果由承销商售楼的,还要出示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一般应在售楼现场悬挂,看到原件后还可以上网查询具体情况,以证实其真实性、合法性。购房者可以直接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网站上验证。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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