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关政策不熟惹纠纷 自己买房还要付中介费
为了一套看中的房子,董先生这几天有点想不通。因为中介公司认为他“跳单”,要求他支付房款的1%作为中介费。
今年上半年的时候,董先生和女友相商各自购买一套住房。他们找到了力江房产公司,并委托其寻找合适的房产。
今年9月,董先生通过网络找到了一处房子,联系上房主,不过直到看房时,女友发现力江房产曾带她来看过这里。
之前中介开出的价钱是62.8万元,而当天他们和房主谈妥的价钱只有61.5万元。当天,董先生就付了5000元作为定金。
董先生不熟悉之后的签合同以及过户事宜,就还是委托力江房产办理。
董先生和力江最终商定,费用为1000元。而记者查到的上海市物价局和房地资源局联合公布的《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中,过户手续费只要400元。
可到了签完买卖合同的第二天,力江告知“经过领导研究决定,手续费必须是房款的1%,即6150元。”董先生说自己签署合同当天并没有拿合同,而是放在中介那里。
董先生告诉记者,等到他9月22日从中介那边拿到合同复印件的时候,原本空白的佣金那一栏,已经填好了“房价1%”。
力江房产的季经理告诉记者,根据他们那边保留的看房单上面签署了董先生身份证号码和他女朋友的名字。“现在看房单和合同都在我们这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季经理告诉记者,既有看房行为,又通过他们签署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应该得到相应的佣金。
董先生请了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我曾经在签字前声明如果手续费超过1000元是不会签合同的!”
但季经理认为不诚信的是董先生。对房东而言,这套房子的售出并没有通过中介。季经理告诉记者,房东并没有做错,因为他本来就是既可以通过中介,又可以自己卖房。
但董先生就不同了,他自己跳过中介和房东联系,是不对的。
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专家表示,虽然中介手中有看房单,但这样一份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对不上的看房单是无效的。但是董先生签了合同后居然都放在中介那里,则是非常不明智的。因为如果真是像董先生所说那样,中介公司后加上了“1%”的条款,那也只能以合同为准了。像买房这样的大事,自己还是先弄清楚政策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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