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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预售商品房开发商有权收手续费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3:10

  孙小姐问:最近,我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一套去年预购的商品房。在找到下家后,我们签订了预售合同后面的“权益转让书”。中介告诉我“权益转让书”须经开发商盖章认可后,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当我要求开发商盖章时,售楼经理却要我先付一笔数额不小的“手续费”。我认为,作为房屋的预购人,我有权把房屋的权益转让,开发商无权向我要“手续费”。不知我的看法是否准确?


  答: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并经备案后,预购人转让预售商品房,法律上是允许的。2000版《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26条明确:“本合同项下乙方(即预购人)享有的权益(即预售商品房期权),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即开发商)应予协助。”

  预售商品房的转让有两种方式。《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44条规定,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预购人需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在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二)已经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可以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转让时,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一般来说,市民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在取得“小产证”之前贷款银行会留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所以市民转让预售商品房时尚未付清房款,因此需征得开发商的同意。

  在实践操作中,开发商通常采用在“权益转让书”上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的形式,表明其同意预购人转让。在近两年本市房屋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不少开发商在预购人转让房屋、赚取差价时要求利益共沾,向预购人收取“手续费”、“盖章费”等,收费后也不开具正式的发票,有的甚至连任何书面收据也没有。大多数预购人为了能够尽快办妥预售商品房转让手续,尽管极不情愿,但不得不向开发商支付该项钱款。根据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物价局发布的文件,此类收费毫无依据,开发商无权收取“手续费”或“盖章费”。因此,你无需向开发商支付所谓的“手续费”。如果开发商坚持要求收取,你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反映,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圣信律师事务所 徐丛林律师)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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