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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退房不买须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2:13

  近期,不少签了合同购买二手房的买方来电咨询,表示阴阳合同大限将至,自己签的合同是业主实收,如继续交易自己面临承担巨额税费,因此,希望解除合同,退房不买,并退回定金。

  对此,本律师认为: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仅仅规定中介公司不得为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提供便利,否则处5万元罚款,并没有明确规定9月1日开始实施按评估价过户及征税。因此,买方以尚未发生的事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构成合同违约,卖方可没收定金或追究买方违约金。

  9月1日并非“阴阳合同”大限之日。据悉,按评估价过户最早今年年末或明年年初才可能实施,这点其他同行已有论述。因此,部分买方可能对有关政策不理解,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税费如何承担、如税费因政策变化有所增加如何处理,应当根据有关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增加之税费并不必然由买方承担,已签订二手房买卖合约的买方不必过于紧张,可以拿着合同先咨询专业律师再做定夺。

  律师建议:

  在二手房交易普遍实行“业主实收”的情况下,建议买方要求补充约定:“买方承诺承担的税费仅限按照XX价格过户而产生的税费,如因实施按评估价过户等政策原因导致需承担其他税费或增加税费的,增加之税费由买方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则本合同自动解除,且买卖双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等。这样,就既可以明确买方不必承担实际成交价或评估价过户的全部税费,又对合同争议及解除达成了一致,避免了法律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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