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三亚经初字第6号
原告海南某D开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区金融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芦某林,该公司副总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海南A实业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区王府大厦**层**座。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韬,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 系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B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孙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亚C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符荣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南某D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与被告海南A实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海南B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三亚C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芦某林、曹某,被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国韬、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公司和C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D公司诉称,1993年1月10日被告C公司因开发土地资金不足,与被告A公司、B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C公司提供三亚海坡度假区3-2区17.9亩土地,并收取固定利润1080万元,A公司负责提供项目的征地及建设资金,B公司负责项目开发操作,共同开发"海之韵"1 5幢别墅项目。1993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C公司签订"海之韵"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C公司于1993年6月3日付给原告工程备料款88万元,
同年6月8日,原告进场施工,此后"海之韵"项目建设有关事宜及工程款支付都由被告B公司出面负责。1995年2月工程全面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结算。同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B公司就"海之韵"别墅工程的欠款支付问题达成协议,确定所欠原告工程款及其利息,应在1996年年底前结清,但被告B公司仅在1996年2月29 日付款1.5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520万元。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给付全部欠款4881965元;清偿不足时,由被告B公司负担30%的责任,被告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A公司辩称,A公司与原告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列A公司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被告B公司,C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3年1月10日,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签订了"海之韵"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C公司以三亚市海坡度假村开发区3-2区17.9亩土地作为投资并按此投资分享利润,A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征地、建设所需全部资金,B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全部操作事宜,包括办理项目用地和开发建设的全部合法手续,项目开发建设活动及项目完工后的销售事宜。B公司不享有项目的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C公司在1993年2月份前取得应得利润1080万元,房屋销售后,先归还A公司所出资金及其利息,剩余利润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按70%和30%的比例分配。1993年4月20日,D公司下属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D开发建设总公司三亚分公司(以下简称D三亚分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三亚市海坡开发区"海之韵"别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①D三亚分公司承建"海之韵"项目1 5栋别墅单体建筑工程,
给排水、电气工程及弱电系统和室外总平面工程; ②工程造价为5199843元,最终造价以竣工结算为准;③1993年6月8日动工,同年12月8日竣工;④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的承包方式;⑤工程开工前拨付20%预付款给D三亚分公司,开工后按工程进度付款;⑥另外合同还对取费标准、建材采购、验收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合同签订后,C公司于93年6月3日付给D三亚分公司工程备料款88万元,同年6月8日,D三亚分公司进场施工,此后"海之韵"工程建设有关事宜及工程款支付均由B公司出面负责。A公司投入建设资金后,B公司于1993年6月21日至1994年12月14日分8次付给D三亚分公司600万元。1995年2月份,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海之韵"15幢别墅建到主体工程完工和部分别墅已外墙装修后停工。1995年7月8日,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同年12月25日,双方达成《海坡"海之韵"别墅工程结算及付款协议书》确定该工程结算总造价为9540347元,减去已付688万元,余欠主体工程款638622元,室外总体工程款2021724元,另加承担D三亚分公司银行贷款利息3万元,协议还约定余欠主体工程款计息时间从1994年6月1日起计,室外总体工程款计息时间1995年7月1日起计,均按月利率壹分捌厘计息;应于1996年1月25日前付20万元,6月30日前付120万元;如未能按上述时间付款,超期部分按月利率贰分计息,年底还不付清欠款,将拍卖海坡别墅抵偿欠款。协议签订后,经D三亚分公司多次催款,B公司仅在1996年2月29日付利息款1.5万元,余款一直未付。
另查,1994年12月21日,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签订了《关于终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海之韵"别墅产权归A公司所有,B公司和C公司不再享有利润,也不再承担风险责任,但应协助A公司把开发项目搞完。1997年,A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海之韵"别墅产权及土地使有权归其所有,经省高院作出(1997)琼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确认"海之韵"15幢别墅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A公司所有。最高人民法院以(1998)执协
字第3-1号文对上述判决结果予以支持。
D三亚分公司是原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D开发建设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1995年5月29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D开发建设总公司变更名海南某D开发建设总公司。
2000年9月21日,本案经调解,A公司调解方案是认可工程欠款为2690347元,但D公司不应主张我司支付利息,余下的工程由D公司继续施工,先施工,后陆续支付欠款。D公司认为,愿意继续与A公司合作,但对所欠工程款的支付和利息计算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意见,此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三亚市海坡开发区"海之韵"别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海之韵别墅小区验收移交书》、
书 记 员 欧 颖
- 上一篇文章: 伦某诉何某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