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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
(一)许可权限
1、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管局做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省建管局负责初审: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铁路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5)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由省建管局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以及铁路方面的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及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
(5)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4、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设区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混凝土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市政养护维修和凿井工程等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省建管局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5、苏州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所辖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由省建管局负责实施。
(二)申报程序
6、由省建管局负责初审或审批的,申请资质的企业将申报材料通过市级主管部门核对、汇总后上报省建管局。省属企业和部分中央驻苏企业的申报材料通过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核对、汇总后报省建管局。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管局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二、申请材料
7、申报企业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8、核对、汇总申报材料的部门负责核对申报企业材料原件,核实无误,在经核对的申报材料扉页和中缝上加盖署有本单位全称的“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印章,并由具体核查人在扉页上签字确认。
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资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9、综合资料(第一册)包括: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⑵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⑶企业章程;
⑷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⑸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⑺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⑻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⑽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材料。
由省建管局和市级主管部门许可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4)、(5)要求的报表,以企业上报的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统计年报为准。其中净资产指标发生变化,可提供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0、人员资料(第二册)包括:
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⑶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⑷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企业经理、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一级资质企业还应包括总经济师)应单独提供上述材料中要求的养老保险凭证(如手册、社保卡等),其余人员可提供经社保部门确认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详细名录。
由省建管局负责许可的资质,只需提供上述要求人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凭证。
在过渡期内,项目经理人员资格证书装订在本册(第二册)中。
11、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包括:
⑴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⑵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⑶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以合同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决算资料;以高度或层数为指标的需提供立面图或剖面图;以跨度为指标的需提供基础图或剖面图。)。
12、申报附件资料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分三册装订,每册的具体卷数可根据该册内容的实际情况决定,如人员资料较厚,可装订为第二册卷1,卷2……卷N。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附件资料一律采用软封面封底。
13、由建设部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件资料二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由省建管局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由有关部门保存。
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附件材料和申请表的份数由各市确定。
三、审查程序
14、由建设部实施许可的资质,省建管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报建设部审批。省建管局的初审工作程序为:
①材料初审②材料复审③业务处室会审④审查意见反馈并补正⑤局长办公会审定⑥上报建设部。
15、由省建管局实施许可的资质,市级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汇总工作,报省建管局。
省建管局在收到市级主管部门的全部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资质,由省建管局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省有关部门在收到省建管局送达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省建管局。
省建管局的具体审批程序为:
①受理名单公示②材料初审③材料复审④业务处室会审⑤审查意见公示⑥补正核查(实地核查)⑦局长办公会审定⑧发布许可决定。
16、由市级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受理和审查程序由各市规定,具体方案或实施意见报省建管局批准后实施。
17、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其中审查意见公示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和公告的形式可选择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设区市市级以上公共媒体。
江苏建筑业网(www.jscons.gov.cn)和江苏建设信息网(www.jscin.gov.cn)为省建管局许可的资质公示和公告指定官方网站。
市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应在主页上设置指向江苏建筑业网和江苏建设信息网的链接。
18、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采取纸面材料和网上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除提交纸面资料外,企业还需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http://218.94.72.213:8080/jscbmis),填写申报资料并上报,主管部门在平台内根据权限进行实名制审批。企业登录平台所需的用户名网上申报序列号和密码由资质许可机关提供。
19、市级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建管局备案,省建管局在规定时间内将我省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集中报建设部备案。
四、日常管理
20、由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除名称和资质证书号变更需到建设部办理外,其余自然信息变更均在省建管局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
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⑶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⑷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1、省建管局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信息变更,由省建管局办理,企业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⑴《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
⑵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涉及到营业执照上的变更事项);
⑶企业法人最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⑷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⑸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⑹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任职文件、养老保险证明。
由市级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信息变更需提供的材料由各市参照上述要求确定。
22、由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至我省的,企业应通过新注册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向省建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⑴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⑵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⑶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3、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
由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⑴申请补办报告;
⑵《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⑶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由省建管局和市级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申请补办资质证书提交下列材料:
⑴申请补办的报告;
⑵《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⑶在江苏建筑业网“遗失声明”专栏或市级以上综合类报纸、市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市级综合类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24、各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发生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的施工单位不良行为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中予以记录。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应将企业近一年内的上述行为作为是否予以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25、各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并在事实查实认定后一个月内,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涉及资质处罚的,由查处部门在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送该企业资质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26、省建管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应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低于5%。被核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统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27、省建管局应加强行政许可的层级监督,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资质证书管理和发放
28、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的具体时间加注在资质证书正本的右下角和副本的备注栏中。
29、由省建管局许可及市级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的,应持下列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但最多增加的数量不超过三本:
⑴申请增加副本的报告;
⑵《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副本。
30、各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1、省建管局许可的资质,其证书由省建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制证发放,加盖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章,自然信息变更加盖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市级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其证书由各市制证发放,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首页必须加盖许可机关行政章,自然信息变更可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各市在首批发放证书之前,须将资质证书上加盖印章的印模报省建管局备案。
资质证书由省建管局向建设部集中代购。
32、各市统一使用省建管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打印系统,证书中数据全部采集自江苏省建筑行业监管信息平台数据库,承担建筑企业资质网上审批和证书打印的工作人员必须采用实名制。
资质证书必须在江苏省建筑行业监管信息平台系统内打印,手写或套打证书一律无效,一经发现将给予全省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各市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和打印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
33、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由各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根据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4、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表格和资质等级标准均可在江苏建筑业网下载。
35、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5月31日制定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实施意见》(苏建管企[2001] 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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