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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59:39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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