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这里房屋征收拆迁无“震荡”
近年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不断延伸审判职能,通过“裁执分离”模式,实现了房屋征收拆迁案件的和谐无震荡拆迁。去年以来,该院受理申请执行房屋征收补偿案件10件,裁定准予执行10件,均顺利实现征收拆迁,既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形成“裁执分离”整体合力
近年来,该院坚持党委领导,司法、行政良性互动,积极和县政府法制办及有关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征收、拆迁案件申请材料的提供、审查标准、裁定方式、执行监督和指导等具体操作,以及“裁执分离”适用范围、实施主体的确定、法院是否派员执行、积案处理等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法院裁决、政府实施、司法监督”的征收拆迁案件处理模式。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案件普遍存在房屋产权、面积测算、结构差异、房屋用途等异议,其中绝大部分不属于法院的业务范围。为及时合理应对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坚持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主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案件处理,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处置,逐项解决,同时将相应稳控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狠抓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促成房屋顺利征收。
对每一起受理的诉讼或执行的房屋征收案件,该院党组都高度重视,坚持分析研究,提前制定预案。及时召开专门会议,详细分析案情,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明确责任分工。特别是涉及房屋征收面广的案件,提前从稳定形势预判、不稳定因素排查、群众代表接触安抚等方面做好预案。对存在特殊情况或难以处理的案件,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及时向上级法院汇报,及时回应被拆迁人的合法合理诉求。
细化“裁执分离”实施过程
强化法院的审查,做好“裁判员”。在对房屋征收拆迁执行案件中,该院在“裁执分离”模式下,从征收拆迁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可执行性三个方面对审查工作严格细化。对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准予执行;对存在缺乏事实、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违反行政目的、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情况的,裁定不予执行。在审查方式上,除将听证程序作为裁定前的必经程序外,还加强了对被征收房屋的现场勘查和实地勘验力度,确保被征收房屋与被执行房屋的一致性,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此外,对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征收人情绪过激的案件,还向实施机关发送强制执行风险提示书,提示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
强化行政机关的执行,做好“运动员”。对准予执行的房屋征收拆迁案件,在裁定送达后,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执行过程中向被征收人告知执行程序、搬离被征收拆迁房屋内物品、人员的稳控、房屋的拆除、搬迁现场秩序的维护、强制执行后的矛盾化解、稳控善后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优势。
强化法院的司法监督,做好“监督员”。该院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工作进行全程现场监督录像,保障强制执行工作依法进行,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不宜继续执行的情形,及时提示行政机关改变执行方案或者停止强制执行。
放大“裁执分离”正面效果
房屋征收拆迁执行工作涉及面广,较为敏感,容易引起舆论的关注和炒作。针对这种情况,该院注重舆情监控,保证正面宣传效果。建立了宣传和舆情监控工作机制,安排网络阅评员时刻关注相关舆情。同时,联合行政机关,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衔接,及时正面宣传房屋征收拆迁案件的工作情况,主动发布信息,占据舆情有利位置,及时澄清虚假信息,防止不良言论和信息给拆迁执行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该院十分注重各方参与,扩大办案社会效果。在听证、执行时邀请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特约监督员、街道居委会的代表全程参与听证和执行,不仅实现了司法公开,而且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受到各方的一致认可。
为进一步扩大法律适用效果,该院注重释明告知,坚持将释明告知贯穿房屋征收拆迁案件裁决执行全过程。每起案件均设立专人负责释明告知并接受当事人咨询,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进行释明,讲清有关执行裁决的法律规定,指明相应的救济途径,引导当事人或案外人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解决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上一篇论文: 拆迁户领拆迁款后未搬离被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 下一篇论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