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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不到位严禁使用土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5:07

  10月8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该厅与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联合起草的《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见》。

  该《意见》从征地程序、补偿安置、征地费用监管、完善征地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一次明确划定了各方的权责,给地方政府划定了权力边界。

  《意见》要求项目所在地政府要组织信访等相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意见。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各地一律不得上报土地征收报件。

  在落实补偿安置方面,《意见》要求,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均要按照征地实施时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各地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严禁使用土地。

  《意见》明确提出,在征地报批前,各地要按照规定标准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市、县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社会保障费用到位情况作出说明。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同时上报。

  在完善征地工作机制方面,《意见》明确指出,“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对征地程序实施和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负总责。”同时,还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要求各地建立起部门分工协作的征地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征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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