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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借人450万还不起法院划拆迁补偿款抵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5:25

  个人与公司产生借贷纠纷,公司无力偿还,法院便从公司场所被拆迁所应得补偿款中划走450万元给债主。然而此举却惹恼拆迁场所的房东张某,他说自己签订租赁合同时已明确如遇拆迁只给租户200万元。因张某提出异议,昨天,盘龙法院组织听证会,债主的代理律师认为拆迁补偿协议应包括所有租户,“该公司在此地投资了上千万,拆迁协议中有对此相关的补偿内容。”

  据了解,2008年,张师傅将位于昆明十里长街一栋四层楼占地约3.55亩的房子出租给林某,没几个月,林某便将房子转租给罗某。罗某装修后并建盖附属设施,成立了一个水疗休闲娱乐公司。2011年10月,为投资,罗某向聂某借款300多万,并用公司做抵押。2013年,因罗某迟迟还不出借款,聂某向盘龙法院起诉,后达成调解由罗某支付本金加利息共计450万元。

  然而罗某个人无力偿还,由于其是公司股东之一,最终由公司偿还这笔钱。不巧,2013年初,十里长街进行拆迁改造,公司的经营场所早就没了。几经折腾,盘龙法院最终从该片区拆迁指挥部中冻结并划拨出450万还给聂某—但此举遭到房东张师傅反对。

  “我跟林某签合同时已经明确,遇到拆迁我补偿他装修费200万。我跟罗某和公司根本无关,被拆迁方是我,450万也是我的补偿款。”昨天张师傅在听证会上多次强调无法接受法院的执行行为。

  昨天,第一任租户林某也出席听证会,他说与罗某签订租赁合同时还明确,如遇拆迁将补偿罗某装修费150万元。

  对此,聂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拆迁补偿协议中已明确提到补偿也是面对租户的,其中有两个补偿款项表明要补偿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和该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建设等。“公司成立后在此投资上千万,还安装了中央空调、水泵和其它附属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公司也依法享有补偿款,且远远多于450万,因此我们认为法院的执行是没问题的。”

  昨天,被执行人罗某并未出席听证会。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审判长让双方在五日内提交一份书面意见,听证会的结果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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