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暂行)
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注建[199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业务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有关规定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1997年11月19日在京召开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的《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试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联系。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1995]第104号)第十七条规定和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字[1996]第52号)第六条和二十四条的要求以及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就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第二条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旨在使其适应建设事业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建筑设计技术、经济、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动态,使注册建筑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技术、艺术素质和执业能力,确保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
第三条 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是注册建筑师的权利和义务。注册建筑师必须主动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条 注册建筑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二年注册有效期内不得少于80学时。其中40学时为必修,40学时为选修。可一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
第五条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40学时必修课程必须由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代培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第六条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40学时选修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累计计算:
(一)在代培单位参加继续教育授课按学时计算。
(二)自学完成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选修内容,并有自学报告。
(三)参加国际或全国的专业学术会议、省级以上建筑学会举办的规模不少于50人的 学术年会一次,相当于10学时。
(四)在国外、国内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必须是第一作者),相当于10学时。
(五)国家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建筑专著或最新建筑技术译著15万字以上,相当于40学时。
(六)参加全国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阅卷一次,相当于20学时。
(七)参加全国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题初审或终审会一次,相当于20学时。
(八)参加注册建筑师考题征题,每提供符合要求的十道选择题,相当于20学时;一道作图题,相当于40学时(各合作者之间按工作量分配学时)。
第七条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证书》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各地管委会或有关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发放。注册建筑师参加代培单位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代培单位在证书栏目中填写并盖章。选修内容:学习报告、论文、著作、阅卷由各地方管委员会审核盖章;学术年会由举办单位出具证明;参加考题设计由全国委员会统一出具证明,由各地管委员会统一考核。
第八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颁发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和一级注册建筑师代培单位条件;组织编写课程计划和审查教材。各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所属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和二级注册建筑师代培单位条件的制定。
第九条 各建筑设计单位应重视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工作,有责任为本单位注册建筑师提供学习经费和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条 注册建筑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检查考核。注册建筑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各代培单位应在当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要求,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上,搞好培训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一级注册建筑师代培单位条件
一级注册建筑师代培单位条件
一、注册建筑师代培单位原则上设置在专业学科力量较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有甲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该单位应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并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培训工作。
二、代培单位应有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稳定师资队伍。参加授课的教员必须具有副教授级或高级以上职称(建筑师应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教员与培训学员的人数比应小于1:50.
三、代培单位应有与培训学员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教室和公用设施。
四、代培单位应配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各种书籍和设备。
五、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 上一篇论文: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 下一篇论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