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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案件举证常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9: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本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主张。否则你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你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一、房屋产权纠纷

  1、提供争议房屋的土地房产证、私有房屋产权证书、建房申批手续,继承或接受赠予的证明材料,通过买卖、典当或抵押取得房屋产权的,应提供买卖、典当或抵押契约。

  2、提供房屋座落地点、间数、结构、面积及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

  3、房屋共有的,应提供共有的形式;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房屋的形成原因:是共同建造、共同购买、共同继承、共同受赠或其他原因等证明材料。共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4、提供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二、房屋租赁纠纷

  1、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口头租赁协议应提供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

  2、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义务的情况。

  (1)承租人欠租的,应提供欠租时间、金额、承租人所在单位对房租补贴情况等证明材料。

  (2)承租人私自拆改房屋的证明材料。

  (3)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或空闲房屋的证明材料。

  (4)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的证明材料。

  (5)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证明材料。

  (6)出租人强撵承租人腾房时有无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害等证明材料。

  (7)房屋毁损、倒塌出租人拒绝修缮或承租人自己修缮房屋所需费用等证明材料。

  3、双方现住房情况及发生纠纷的原因和妥善处理的条件等证明材料。

  三、房屋买卖纠纷

  1、提供买卖契约或公证书。无买卖契约的提供交付房屋和房款的凭据、证人证言。

  2、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不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

  3、因房屋价格发生争议的,提供国家定价、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等证明材料。

  4、出卖共有房屋,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书和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

  5、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提前通知承租人的证明材料。

  6、农村房屋买卖需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提供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7、买卖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

  四、房屋典当纠纷

  1、出典人与承典人签订的房屋典当契约、协议。

  2、出典人对出典房屋产权证书。

  3、参与出典的中间人或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4、出典人是否超过回赎期的证明材料。

  5、典期内或期满后双方对典期的续增、典价增减等情况的有关书证、物证和人证。

  你应如实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或证据线索,不能伪造、隐藏、毁灭证据,也不能指使或贿买他人作伪证,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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