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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业的调控——通过《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调控思路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行业,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理应被认定为“行政特许行业”。因此,被许可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是“有法可依”的。但是,为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行业,没有纳入行政特许行业,没有被安排法律义务?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已近一年,政府管理城市房地产,还是以“七仙女下凡”方式,制定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用行政政策调控取代《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调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4年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法治政府的鼓号大作,我们甚至也可以看到七部门、八部门参与到依法行政的合奏演出中,但是,它们为何在制定房地产调控方案时,“集体遗忘”了《行政许可法》呢?
或许有人说:根据“国际惯例”,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自由竞争行业”,不应当认定为“行政特许行业”。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法律制度,也是按照“国际惯例”安排的,房地产行业成为“自由竞争行业”,这就是正确学说。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法律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土地理论上是全民的,实际上由政府管控的,公民无法自由行使土地用益物权的。因此,国际惯例说否定了中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中国实际”,显然忽视了房地产行业在从事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显著特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之下,亦在城市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格局不发生大的变动条件之下,城市房地产行业纳入行政特许行业,依照《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是可行的吗?
一、法律上是可行的。《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和相关规定,为依法管控城市房地产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历经法律专家七年抗战、横空出世,此法具有前瞻性和先进性,是可以用于“中国实际”的。《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规范设计,在私权发达社会可能法律文化意义稀弱,但是在公权膨胀社会,法律文化意义十分突出,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为量身而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行业,依照《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纳入行政特许行业管理,管理相对人难道不服?此官司就是打到联合国和银河系,政府也是胜诉一方。
二、 经济上亦是可行的,政府可以获得特许收益。
政府放弃发展城市人居事业发展的法律义务,一方面放弃的是政府对社会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放弃的是政府的行政特许收益,放弃的是“正当赚钱机会”。政府实施城市房地产特许经营制度,可以依法招标政府人居房产修造,从而取得政府的行政特许收益。此种收益,与现今政府招标、拍卖城市土地比较,克服了政府招标、拍卖城市土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法律冲突,关键是行政特许收益是政府可以控制的,克服了“获取最大利润”房地产企业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价格颠覆。
但是,为何政府组织生产的“经济适用房”的比例,滑稽地滑落到总开发量的2、3%?为何政府自动放弃“正当赚钱机会”?显然,这里面存在巨大的 “迷局”――真正的公家即政府赚了,“私人”便无赚。这个“私人”,是一个社会联合,是掌握资源者与私人企业的不当联合。无数公开案例揭示,是部分公权力具体操作人与房地产商人的利益关系,导致了政府人居房产萎缩,导致了“社会联合”产生“隐秘私人”,他们在“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场域中,在缺乏规制状态下操作价格发飙。
公权力具体操作人与房地产商人的利益关系,非经法律整治不可克服。城市房地产业,非经特许法律规制其隐秘结构不可摧毁。实行特许经营,政府取得的特许收益,可用于政府公共开支和支付政府运转成本。根据《行政许可法》,将城市房地产行业纳入行政特许行业,是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七部门、八部门应当克服对《行政许可法》的“集体失忆”,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归位采纳法律调控手段。“政策”通常增加房地产成本,进一步促进交易价格畸变;法律调控,克服政出多门,是经济控制的最佳手段。法律,只有法律,才是打碎房地产价格迷局的利器。城市房地产行业纳入行政特许行业,实施有效特许管控,是社会价格体系得以稳定、经济安全得以确保的法门所在。运用《行政许可法》思路,尽快制定《住房发展法》或行政法规,明细城市房地产特许管理制度,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之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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