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房屋登记办法》解读四——房屋更正登记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但是不动产登记瑕疵使得不动产事实上的权利人(真正权利人)的权利随时面临丧失或受损害的危险。为了维护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各国物权法规定了更正登记制度。 《房屋登记办法》在第三章第五节其他登记中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但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得到权利人的同意。 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应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这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但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情况下,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依职权予以更正;二是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且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不能依职权更正,而应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且在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应当暂缓办理。
- 上一篇论文: 商品房交付问题法律评析
- 下一篇论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