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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未取得房产证能否请求解除合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1:08
编辑同志:
我于去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是开发商一直都没有为我们办理房产证。请问:我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吗?
高某读者: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因此,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出卖人如果没有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买受人合同解除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由于你在信中提供的情况不是很明确,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你们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具体情况,判断你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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