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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常见案例
为图方便将继承房产都转到妹妹名下,未料妹妹成为屋主后竟驱赶哥哥,更诉至法院要求哥哥即刻搬离并支付之前房租。日前,越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虽有个人约定,但依据放弃继承的公证书,判定屋主姚姨拥有房产,遂支持其诉讼请求。
据了解,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某小区301房原是姚氏三兄妹生母梁某的房产,梁某死后,2008年1月3日三人到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表明老大姚某和老三姚某尹放弃继承该屋。随即该房产由二妹姚某云继承。姚某云在诉状中称,自己继承该房产后,大哥姚某全家一直占住至今,在她要处分该房产时,屡屡遭到姚某及其家人阻挠,故希望法院令其搬出并赔付房屋使用费。
2008年5月,该案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审理。大哥姚某庭上声称,他自生母故后便一直居于该屋,后与妹妹弟弟商讨决定,为了房屋买卖交易方便,同意以姚某云一人之名办理继承登记,但其不能自行处分房屋。三人还为此签订了协议。在公证后,三人再次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确定房屋出卖后房款应分配给三方。
姚某认为,该房产虽是以姚某云一人之名登记,实际上是三人共同继承的房产,只为操作方便以姚某云一人之名进行登记。而现在该屋目前已有三分之一是以姚某云之名出租他人使用,自己并无侵占其继承所得的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产原权利人梁某死后,姚氏三兄妹作为其继承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即确认梁某的上述遗产由姚某云一人继承,姚某云更据此领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姚某虽对房屋产权归属及继承权公证有异议,但没有在限期内另行提起诉讼。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姚某云是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遂判决姚某在半年内迁出现居住使用的房屋部位,将房屋腾空交还原告,并在10日内按租金标准向姚某云支付房屋使用金。
姚某不服一审判决,日前已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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