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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农村房屋被判无效后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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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马女士购买了李先生在农村的一处住房,6年后李先生以马女士是城市居民户口,无权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为由,要求撤销与马女士的房屋买卖协议。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马女士将房屋腾退给李先生;李先生返还马女士购房款12万元,并支付马女士经济补偿款45万元。
据了解,李先生是海淀区苏家坨镇苏三四村的农民,1988年经村里批准,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起了4间北房、3间西房,后来又新建了2间东房、2间煤棚,在东西火道处各建了1间棚子,形成了一个小院落。
2001年,李先生因急需用钱,想将该院落出售,便四处联系买家。正巧邮电局的职员马女士看中这个地方风景秀丽,想要购置房屋在此养老,双方一拍即合,随即签订了《买卖房屋及宅院使用权转让协议》,李先生将该院落及院内房屋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马女士。双方在村里办了手续,同时在镇里办理了临时建房许可证。马女士购买该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翻扩建并3次进行装修,现该院内有4间北房、3间西房、3间东房、4间南房,院落封顶,西房后另有1间储藏室及1间厕所。
随着京城的发展迅速,城市拆迁的范围逐渐临近苏三四村。李先生盘算着自家原来的院落如果能够拆迁,将会获得一笔可观的拆迁补偿费,遂于2007年,以马女士是居民户口,无权使用集体土地,当年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为由,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判令协议无效、马女士返还院落房屋。诉讼中,马女士提出反诉,认为如果判令协议无效的话,李先生应当退还12万元房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7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及宅院使用权转让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无效协议。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将其依合同取得的财产相互返还。因马女士在购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及翻扩建,故李先生应给予其相应的补偿。经北京中地联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为22万元,土地的区位补偿价为50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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