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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安置将改货币补偿,抢种抢建不补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1:42

下月起,凡是于征地告知后,在拟征土地上开挖的鱼塘、抢种的青苗、栽插的花草、果树、林木及搭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附属设施和铺设的管线等,昆明市政府将不予土地征收补偿。昨日,记者从昆明市政府了解到,《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征地前要告知用途

《办法》规定,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要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补偿标准等,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则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土地征收的拟征土地用途等,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国土部门提出申请。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面,设置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征收补偿费将依照相关标准进行测算。

凡征地告知后在拟征土地上开挖的鱼塘、抢种的青苗、栽插的花草、果树、林木及搭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附属设施和铺设的管线等,不予补偿。

昆明8县(市)区取消预留安置用地

《办法》中明确,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安宁市、晋宁县、嵩明县,将取消土地征收过程中预留10%·15%安置用地的安置方式,由用地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法定补偿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将安置用地折算成等值货币,支付到被征收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专户。另外,社保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尽快建立、完善昆明市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据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用地的,要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国土部门批准,同时要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滇池水体保护区。临时用地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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