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房屋抵押 >> 房产抵押 >> 正文

抵押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以后,登记机关是否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9:27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存在只要抵押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登记机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抵押合同是当事人订立的,是缔约人自己的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定的条件下,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登记机关有违法行为;二是提出赔偿请求的当事人存在财产损害的事实;三是这种损害与登记机关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因抵押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而由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较为少见。比较易于出现的问题是: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权登记中的过错造成抵押登记不能成立。如: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登记机关为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或是已办理过(全额)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又为之再次办理了抵押登记。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