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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作抵押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9:52
集体土地经批示建房,又用该房为他人在银行借款抵押担保,到期未还。银行将借款人、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归还借款。12月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作抵押违反规定为由,-审判令张华川归还银行借款7万元,驳回要求邹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7年10月,张华川以经商缺少资金为由,向银行要求借款,银行则提出必须提供担保。张华川便以邹某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并由邹某与银行办理了抵押担保合同及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结果张华川向银行借得人民币7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张华川只给付借款利息5000元,而借款本金7万拖欠不还,经催问张华川便以做生意亏本,暂时无钱还债为由拖欠。银行在催收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华川归还借款及邹某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华川向银行借款7万元,逾期拖欠不还,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邹某用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作抵押担保、虽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该抵押违反规定,抵押无效,故邹某无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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