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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免营业税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2:50
修订后的《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日前出炉,与老版本相比有些许变动。
“房改房”即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只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需按规定交纳一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在规定年限后才能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新版《办法》明确规定,出售、赠与(或继承)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直接到市房产交易登记所办理;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或继承)时应先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市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或更名)申请审批表》,市房委办签署同意上市交易(或更名)意见后,方可到市房产交易登记所办理交易过户或更名手续。
与老版《办法》相比,新版《办法》还明确规定:职工购买的房改住房,第一次上市交易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和土地增值税;按市政府公告基准地价的10%向政府补交地价款。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
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等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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