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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过户需交税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4:38
问:何先生父亲在其单位1999年进行房改时购买了一处公房,而购房资金8万元全部由何先生和妻子交纳。请问如果现在要将产权证变更为何先生的名字,该如何办理手续?是否需要交纳契税?原购房资金该如何处理?
答:此案例的关键是该房的产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时所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而与购房资金的来源没有关系。由于房屋是以何先生父亲的名义购买与登记的,虽然实际出资人是何先生,但何父仍是该房唯一合法的所有权人。
既然房屋归何父所有,要过户到何先生的名下,就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改名。具体办理时,分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何父仍健在,则房屋过户须按房屋交易(买卖)关系办理。根据《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暂行办法》、《契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交纳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手续费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房屋的性质也发生变化,从不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改房变为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老人家已经去世,则房屋过户需按继承关系办理。何先生必需先办理继承公证,才可办理产权过户,同时需交纳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手续费等税费(我国目前尚未开征继承税,以后是否开征及何时开征尚难预料)。房屋性质仍然属于房改房。
至于购房资金,根据当初购房时何先生出资的意思表示,有两种情况:赠与或借贷。如是赠与,则何先生无权要求偿还;如是借贷,则何先生仍可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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