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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管理新规:禁用于“小产权房”
10月17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
和以往相比,《通知》首次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改为备案制度。同时,将附属设施中的生活用地从设施农用地范围中剔除。
10月20日,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在进行政策解读时强调,三种行为将被严格禁止: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不得超过用地标准,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农用地管理新规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曾公开表示,粮食的规模化生产需要社会资本进入,但有些资本进入农业,本身就心术不正,“拿完地不是想种庄稼,是想种房子的”。
查看2008年以来国土部督察的违法用地案件,均能发现“大棚房”等打着设施农业名号变相对外租售的违法用地案件。
北京国土局2013年7月公布的第二批小产权房名单中,就特别把12个农业大棚项目单列出来。
所谓的“大棚房”大多打着大棚种植等农业设施名义,以“承包”形式将农业生产设施变更为住宅对外租售的变相小产权房项目。
“这也是设施农用地管理面临的一大问题。”国土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介绍,地方借发展设施农业为名,违规建设大棚房、别墅等变相小产权房项目。
一方面,粮食规模化生产所必须的粮食晾晒场、存储场、烘干塔、农机农资仓库等配套设施未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成为目前管理中的“空白点”。一些地方以发展设施农业、建设“必要的管理和生活用房”为名,违法违规占地,甚至有的地方出现“大棚房”的现象;另一方面,部分地区,特别是平原地区基本农田保护率高,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很难避开基本农田。
“这些都需要从政策层面上规范并予以解决。”刘明松介绍。
为适应新形势,《通知》改变了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模式,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与此同时,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
其中,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以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同时,将附属设施中的生活用地从设施农用地范围中剔除。
为充分保障设施农业的合理用地需求,《通知》也改变严禁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为经过论证后可占用基本农田,但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严禁小产权房
在变革农用地管理模式后,刘明松特别强调,严格禁止擅自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
在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严金明看来,这也是此次土地管理制度明确的底线,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的底线。
刘明松强调,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
“部分地方在设施农用地上搞混合功能,比如建了多层楼,尽管用地面积没有超过3亩、5亩,本来说搞粮食仓储、晾晒场所、农业生产规模服务的,但是它在一楼搞设备、搞厂房,二三四五六都搞酒店、搞餐饮服务,这就变相了。”刘明松如是介绍。
“国土部此前调研的东北某省份,把生产管理用房建成高档别墅式的房子,通过旅游、开发出让租赁。”在刘明松看来,这完全走样,需严格禁止。
另外,《通知》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级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刘明松表示,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备设施也要严格控制规模,在南方地区是500亩以内,北方地区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占地规模不能超过3亩,超过500亩、1000亩以上规模的配套设施最多也不能超过10亩。
除此之外,加强设施农用地的执法监管也是防止农用地非农化的一个重要措施。
国土部已要求各地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要求,并将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抓好设施农用地的监管,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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