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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恶意出售“查封房”,法院判其承担定金罚则- 李仁正律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9:47
(本文作者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地产金融部主管 李仁正律师,文章来源:上海房地产法律网www.legalabc.com)
市民钱先生工作稳定,小有积蓄,准备购置房产。但上海市区房屋的高价位让钱先生“退避三舍”,经过多番比较后,他决定在宝山“安营扎寨”。但跟着中介看了多处房屋后,不是房型不够满意,就是房价仍然超过自身预算。最后,终于在某小区寻到一户满意的房屋,而且比市场价低了不少。于是2009年10月11日,钱先生毫不犹豫与房主孙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约定,该房产总价款为96万元,签订本协议之日,买方向卖方支付2万元定金,双方于2009年10月28日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原告付清首付款40万元,其余房款56万元以贷款形式支付。正当钱先生为自己买到便宜房兴奋之余,突然从该房产邻居处得知,该房产已被查封。钱先生又从他人处得知孙女士在外已是负债累累。于是,钱先生放弃了购买该房产的幻想。
2009年11月,钱先生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孙女士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8000元。
在庭审中,孙女士辩称,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之前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了,但其本以为自己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让对方申请解除查封的,因此才敢与钱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因协商不成,房屋继续被查封,现仅同意将2万元定金返还钱先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女士在明知系争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与钱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显然存在违约行为,故应双倍返还定金计4万元。关于钱先生所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因钱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已超过定金赔偿的数额,故对于钱先生要求孙女士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孙女士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中钱先生和孙女士之间的纠纷是非常常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之一。本案中,房东孙女士刻意隐瞒房产被查封的事实,导致该房产买卖交易最终无法进行。孙女士也最终为自己的欺诈行为承担了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律师在此郑重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正式买卖合同之前,务必先去拟购房产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对拟购房产进行产权调查,查清拟购房产权属状况和其他相关信息,以确保拟购房产是一套“干净”的房产,这样才能租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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