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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出尔反尔教育优惠承诺成空文 业主维权获胜
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承诺购房入住的业主子女可免试进入附近一所民办实验学校,并享受义务教育收费标准。然而当业主俞先生买下房子,准备为儿子办理入学手续时却被告知该承诺无效。俞先生为此和开发商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对方履行当初售房广告中的承诺。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俞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3年,报纸上刊登的一则售楼广告引起了俞先生全家的注意,这处名叫“智荟苑”的小区位于上海市交通西路,是平江小区三期。据售楼广告称,入住平江小区的业主子女可免试进入附近的民办新黄浦实验学校就读,并享受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同年6月,俞先生与该楼盘的开发商新黄浦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楼盘内的一套商品房,但双方未对俞先生儿子进入新黄浦实验学校就读一事作约定。
2005年,俞先生的儿子到了入学年龄。当俞先生前往新黄浦实验学校为儿子办理入学手续时却被意外告知,需按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每学期支付学费5000元。和俞先生相同,小区内其他适龄入学孩子的家长也得到了黄浦实验学校相同的回答。
2006年6月,俞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开发商也是学校投资方的新黄浦置业公司履行当年售楼广告中的承诺,按“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接收儿子继续在新黄浦实验学校就读。为此,俞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新黄浦置业于1996年在报刊上作的广告宣传及售楼资料;开办民办新黄浦实验学校的审批备查登记表,该登记表中明确“平江小区内学生按照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收费,平江小区之外学生按照民办学校标准:小学收费800元,中学收费1000元”等多份证据。
对此,被告新黄浦置业公司辩称,在平江小区的第一期开发销售过程中,案外人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做过平江小区业主子女入学享受义务教育收费标准的广告,而俞先生购买的是“平江三期”商品房,之前的广告不可能对其购房产生重大影响。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新黄浦置业公司未作过相关承诺,发布过含有入学承诺内容的售楼资料,置业公司和俞先生之间也未就子女入学一事作过约定。
作为本案第三人的新黄浦实验学校称,学校虽由新黄浦置业公司投资开办,但是独立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均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包括教育收费及标准等事宜均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主管理,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对于第三人并无约束力。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俞先生胜诉。新黄浦置业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称,俞先生所购买的“智荟苑”楼盘是新黄浦置业独立开发的,与案外人新黄浦集团开发的平江小区没有关系。新黄浦集团所作的广告不包括该楼盘,因此即使其对义务教育问题作出过相关承诺,也是新黄浦集团与平江小区业主之间的关系,与新黄浦置业无关。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新黄浦置业开发的“智荟苑”楼盘是平江小区的一部分,新黄浦集团所作的广告中涉及“平江三期”表述,因此广告并未将平江小区的一、二期与三期割裂。因此法院认定售楼广告的承诺涵盖了“智荟苑”楼盘。据查,“智荟苑”的开发主体曾做过调整,由新黄浦集团变更为新黄浦置业。在售楼过程中,两公司均对小区的优惠教育问题进行宣传,新黄浦置业作为新黄埔集团广告的受益方和项目开发的后继主体,应当对新黄浦集团售楼时作出的承诺明知或应当明知,新黄浦集团所作的提供义务教育的承诺对于项目承接人新黄浦置业也应有约束力。
本案中,业主俞先生依据商品房预售合同提起诉讼,要求新黄浦置业履行合同义务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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