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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改底单”未成 起诉卖房人解约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1:59
卖房时称可通过关系到建委“改底单”,结果三次“改底单”未果
卖房时称可通过关系到建委“改底单”,结果三次“改底单”未果,因卖方违约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买方以对方存在根本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曹某诉称:2010年3月18日,其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协议书,约定张某将其购买的本区一地块上的预售房屋卖与曹某,房屋价款为115万元,张某应于2010年3月24日前为曹某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双方又在经纪公司的主持下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买卖双方于2010年3月24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或购房公证协议手续。该协议签订当日,曹某向张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张某又称可以通过关系到石景山区建委“改底单”,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受人变更为曹某,但是双方前后三次到建委改底单均因张某的失信和严重违约而未果,后经查询得知涉案房屋买受人根本已无法变更为曹某,且因张某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公证机关不予办理公证。被告张某违反居间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至今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购房公证协议手续,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4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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