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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让与被害人事后反悔未获支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00
中国法院网讯 王某因合同诈骗被捕,其丈夫戎某承诺被害人吕女士一家住进自家租赁的房屋。事后,戎某反悔了,向法院提出要求吕女士一家归还房屋。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不支持戎某的诉讼请求。
2001年11月,王某得知吕女士因动迁急需购房,即谎称受朋友委托欲以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出售一套房屋,并与吕女士签订了购房合同。至2002年11月,王某先后以购房税金、办理房产证及购房款等名义,从吕女士处骗得9万余元。2003年9月12日,王某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王某被捕后,王某的丈夫戎某曾表示,愿意让吕女士一家入住自己在潍坊五村承租的一套房屋,并将钥匙交给了吕女士。
不料,吕女士一家还没住上几个月,戎某就后悔了,他认为吕女士一家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居住权,要求他们立即搬出,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戎某将诉状交到了法院。他称,当初让吕女士住进自己的房屋,是出于同情,双方之间并未建立租赁关系,由于他本人居无定所,儿子也需使用住房,要求吕女士一家迁出。
吕女士认为,戎某在其妻诈骗案案发后,自愿表示此房屋由吕女士使用至王某返还全部钱款为止,因此其入住该房屋是有合法依据的,请求法院驳回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戎某系夫妻关系,戎某代为处分的是王某的民事权利。戎某曾表示还给吕女士钱后再让吕女士迁出,此为吕女士所提供的邻居证词及戎某的当庭陈述所证实。双方之间附条件的口头约定已经成立,即吕女士被骗的钱款得到清偿前,其可居住使用此房屋。该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是吕女士被骗的钱款得到清偿。现吕女士等人经戎某同意已入住,应视为戎某对双方所订立的房屋使用合同的认可,在王某与吕女士等人未就还款事宜作出新的约定之前,戎某要求吕女士等人迁出,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
2001年11月,王某得知吕女士因动迁急需购房,即谎称受朋友委托欲以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出售一套房屋,并与吕女士签订了购房合同。至2002年11月,王某先后以购房税金、办理房产证及购房款等名义,从吕女士处骗得9万余元。2003年9月12日,王某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王某被捕后,王某的丈夫戎某曾表示,愿意让吕女士一家入住自己在潍坊五村承租的一套房屋,并将钥匙交给了吕女士。
不料,吕女士一家还没住上几个月,戎某就后悔了,他认为吕女士一家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居住权,要求他们立即搬出,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戎某将诉状交到了法院。他称,当初让吕女士住进自己的房屋,是出于同情,双方之间并未建立租赁关系,由于他本人居无定所,儿子也需使用住房,要求吕女士一家迁出。
吕女士认为,戎某在其妻诈骗案案发后,自愿表示此房屋由吕女士使用至王某返还全部钱款为止,因此其入住该房屋是有合法依据的,请求法院驳回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戎某系夫妻关系,戎某代为处分的是王某的民事权利。戎某曾表示还给吕女士钱后再让吕女士迁出,此为吕女士所提供的邻居证词及戎某的当庭陈述所证实。双方之间附条件的口头约定已经成立,即吕女士被骗的钱款得到清偿前,其可居住使用此房屋。该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是吕女士被骗的钱款得到清偿。现吕女士等人经戎某同意已入住,应视为戎某对双方所订立的房屋使用合同的认可,在王某与吕女士等人未就还款事宜作出新的约定之前,戎某要求吕女士等人迁出,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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