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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享受住房补贴金还占房 父母法院成功维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4:56

已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阿康一家,却仍占居老爸老妈“斗

已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阿康一家,却仍占居老爸老妈“斗室”拒不退让,被父母告上法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阿康及妻子、女儿,在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期间,迁出父母名下武定路某号房屋。

涉案武定路某号系争房屋原为公房,1999年阿康的父母购买下该房屋产权,产权登记人为阿康的父亲。而阿康在结婚前就与父母共同居住在该房屋,阿康结婚后仍把婚房安置在一间9平方米小屋内,自女儿出生,一家三口人一直居住该房屋至今。2008年6月2日,阿康与静安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内容核定阿康一家及父母亲计5人,居住面积22.61平方米(该房性质为已购公房),确认阿康及妻子、女儿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对此阿康表示认可和接受,并经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由阿康为代表履行签约协议。协议认定阿康全家原人均居住面积4.52平方米,现按安置对象人均居住面积为7平方米,每月可享受租金补贴620元等内容。

同年6月13日,阿康与案外人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在2008年6月13日办理备案手续。静安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此向阿康发放廉租房租金补贴,目前已发放了2008年6月1日至9月30日廉租房租金补贴计人民币2480元,该款项直接打入案外人张某的银行账号内。

2008年7月中旬,年近八旬的阿康父母亲把阿康一家三口人告上法院称,1990年阿康结婚无房,遂将9平方米小屋给他做婚房。不久,大家庭内又增添了第三代孙女。因家中住房极其困难,两代人生活方式又不同,阿康夫妻喜欢打麻将,回家较晚等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家中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上海市住房最低标准。今年6月,阿康申请廉租房获得租金补贴,须阿康全家三口在外租房,才能解决父母的住房困难。但父母帮阿康找好房子,还支付了定金,阿康却反悔。声称阿康已获廉租房的租金补贴,加上个人收入,有能力在外购房或租房,要求阿康一家三口从系争房屋内搬走。

法庭上,阿康辨称自己婚前就居住在该房屋内,父亲单位分配该房屋时也考虑了子女居住份额。成年后就在该9平方米房屋结婚生育下一代,三口人户口均在该房屋内,应该享有居住权。造成双方意见分歧的关键是,申请廉租房补贴仅有每月620元,根本不够在外租房,只能作为解决女儿读书环境改善之用。签订廉租房租金补贴协议后,父亲向张某租赁一间房屋供女儿居住,现在家庭内部发生了矛盾,张某也不愿意出租该房屋了。

法院认为,长期生活在该房屋内的阿康及妻子、女儿,依法享有居住权。自2008年6月,阿康与静安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按该协议认定阿康全家五人居住面积仅22.61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4.52平方米,故核定阿康及妻子、女儿三人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并按安置廉租对象人均居住面积为7平方米标准,每月补贴阿康等人租金人民币620元,协议约定阿康等三人应自行租赁房屋,以解决居住困难。从阿康家庭代表签订该协议,且也确实开始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看,阿康等三人在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期间,理应按约定租赁房屋解决居住困难。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阿康及妻子、女儿迁出武定路某号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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