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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订金要谨慎贷款按揭办不成订金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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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23日1912来源:石家庄日报
在购买商品房之前,消费者都会选了又选,一旦下定决心后往往会先交一万到两万元的定金,签下《认购书》,这样做的目的是先“占”住房子。而后开发商会给购房者一周左右的时间付全款或交首付并办理按揭贷款。不过,要办理按揭贷款的消费者要注意了,您一定要在交定金前确认自己能否顺利在银行办下贷款来,否则,您交的定金就有危险了。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主办理按揭不成、购房定金能否退还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案。该法院最终判决表明,如果买主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的手续,不能以按揭方式买房的话,开发商可以不退回买主的购房定金,因此买主购房如要采用按揭方式,一定要慎重仔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据了解,购房者陈某看某商品房后,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2万元定金,计划以按揭方式购买,双方同时约定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由于陈某并非首次置业,他在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时无法办理八成的商业按揭贷款。经奔走多个银行无果后,陈某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在签订认购书时关于可协助办理按揭八成的承诺,于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认购书》并没有关于开发商承诺可协助办妥八成按揭贷款的条款,反而有关于“按揭年限和贷款额度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及“若银行未能批准买方之抵押贷款申请,买方在收到银行通知之日起计5日内未能选择由卖方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的,卖方可没收定金”、“买方应在本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逾期卖方可没收定金”的约定。
该法院认为,陈某虽称是因开发商未按承诺协助履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才导致其未签约,但其既未相应举证证实开发商有向其作出“承诺”,也未举证证实其已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及其有要求开发商提供协助,对此陈某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陈某早已超过《认购书》约定的签约时间,亦未能举证证实没有签约是因开发商的原因所致,其未签约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记者调查,很多消费者对自己的银行征信情况完全不了解,自己有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也不清楚,但个人征信对办理住房贷款是有很大影响的。比如,个人有无房贷记录或是不良信用记录,在办理房贷时的首付款比例、利率都将会得到不同“待遇”。而这些不同必将影响到您的支付能力。况且,不同银行的房贷政策也不一样,有些项目的房贷只限定在一两家银行,这些“意外”也都将会影响到您的置业计划。
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购房者必须要理性、慎重对待签约行为。对此,提醒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首先要认真考虑自己的资金能力,如果采用按揭方式,要事先认真了解申请银行按揭的程序和要求,在与开发商签约时,要仔细阅读所有需要签署的合同条款,弄明白条款的法律意义,对于定金的法律性质要了解清楚。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可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如果因申请银行贷款达不到预期金额,或银行拒绝贷款,而导致购房失败的,可免责并退回所交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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