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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准”規范武漢商品房廣告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6:32
如果仍有地产广告作这类表述,“本项目西距汉口火车站车行20分鐘,北至天河机场车行10分鐘,入市区车行仅8分鐘……”,将被视作违规。昨日,市工商局、市开发办联合颁发《关于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的通知》,提出“五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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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不能无证发广告。凡未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严禁发布销售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售楼书、宣传册、广告牌、现场沙盘模型等),或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方法发布广告信息。售楼广告及其宣传资料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
不得偷换概念。商品房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科学。清楚表示实际销售价格及有效期限,项目位置示意图要准确、清楚、比例恰当,项目位置应以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表示距离。
不得发布不实销售进度信息。对商品房周边环境、小区结构、绿化水平、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内容必须真实、客观、表述清晰,不得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商品房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商品房广告不得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期房严禁含有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承诺。
利用新闻媒介、户外广告等形式发布商品房广告,广告主应向广告经营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广告经营单位要依法严格查验证件并审查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无合法证明或内容虚假、夸大和违反有关规定的广告。
对违法发布商品房广告及发布虚假商品房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市开发办对有违法行为的开发商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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